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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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黄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黄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16866.7元、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违约金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442元、申请费31069元。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人员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文强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