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终2800号 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对上诉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73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73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三行“用以证明证明房修一物业公司”变更为“用以证明房修一物业公司”;第7页第三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