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171号
原告:北京鸿基岚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首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村委会西3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鸿基岚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诚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鸿基岚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鸿基岚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