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3748号
原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向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用交费通知书,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申请撤诉为由不同意再交纳诉讼费用,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