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7537号之一
原告:都安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19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昉,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安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都安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安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