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502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北街村城外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