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视博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56号 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视博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10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视博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视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视博公司支付**公司到期应付工程款2087335.86元;2.判令视博公司支付**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208733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6日为156802.4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视博公司将台州绿城玉兰广场影院装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绿城玉兰广场项目)承包给**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就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对上述工程的施工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金额7317200元。该项目已竣工,且于2019年1月24日验收完毕并交付。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台州绿城玉兰广场影院装修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约定,该工程的结算工程款为7941095.86元,较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款增加623895.86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天内,视博公司应按上述结算金额向**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剩余工程款1690281.07元,质保金为397054.79元。目前视博公司已支付**公司工程款5853760元,质保已到期,经核算,视博公司尚欠**公司到期应付工程款2087335.86元。**公司与视博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将影院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但经**公司多次催款,视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视博公司辩称,2018年,视博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其承包影院装修工程。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比例,视博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5853760元。2020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确认该工程的结算工程款为7941095.86元,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视博公司仍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2087335.86元。该结算协议第4条明确了余款的付款条件,即**公司应在收取工程款前,按结算工程款100%的金额向视博公司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增值税发票。截至目前,**公司仅开具了2195160元发票,仍有5745935.86元发票未开具。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提供正式发票,视博公司可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视博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主要约定,视博公司将绿城玉兰广场项目承包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公司向视博公司现场代表提交影院经理签字并加盖影院章的工程质保合格书、视博公司盖章后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施工协议、结算协议和竣工验收单各一份扫描件,由视博公司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还质保金条件,经视博公司审核确认未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或**公司依约履行保修义务的,则于期限届满后30日内,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公司。2019年1月24日,绿城玉兰广场项目在竣工后经验收合格。2020年12月9日,视博公司与**公司签署结算协议,主要约定,绿城玉兰广场项目的结算工程款为7941095.86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天内,视博公司应按上述结算金额向**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剩余工程款1690281.07元,质保金为397054.79元;**公司应在收取工程款前,按结算工程款100%的金额向视博公司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增值税发票。视博公司已支付**公司工程款5853760元。2021年5月13日,视博公司台州分公司出具大地影院工程质保合格书,确认**公司承建的上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质保期2年,截至2021年1月24日质保期满,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申请。**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95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施工协议、结算协议、大地影院竣工验收表单、工程质保合格书,视博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双方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视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限已满,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视博公司应按约向**公司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公司未提供全部工程款的发票不能作为视博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而**公司也仍负有向视博公司交付相应工程款金额发票的义务。根据双方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及已付工程款情况,视博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087335.86元。**公司未按约先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且其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其已收取的工程款金额,视博公司虽逾期支付工程款,但鉴于**公司存在先违约的情形,本院对**公司要求视博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视博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087335.8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3元(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被告浙江视博影业有限公司负担23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