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园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1402民初1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以《德州唐人中心大地影院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付清剩余工程款,属于结算协议的履行,故该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2.该协议约定结算协议签订地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约定协商不成应当交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德州唐人中心大地影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内容、工期、施工内容等有关装饰装修方面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案由规定的归类划分,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涉案装修工程位于德城区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德州唐人中心大地影院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