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财保65号
申请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宏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营业部的存款1536123.93元(账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7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营业部的存款1536123.93元(账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