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和四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和四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和四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四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6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天和四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和四方公司与建磊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鉴定意见中关于确定性意见中扣除防火、避雷、保温、封修、打胶、背板安装项目没有施工的问题扣除每平方米20元,天和四方公司已做合理解释,施工流程严格,有进度款申请,建磊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天和四方公司未完成施工项目,现场显示是已经完成的,并不存在没有施工的问题。(二)关于选择性意见,天和四方公司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建磊公司认为天和四方公司没有施工,也应由建磊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建磊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是天和四方公司施工的。(三)关于鉴定报告明显存在问题,是否考虑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但法院未启动该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天和四方公司查清工程款数额,诉讼费由建磊公司承担。 建磊公司提交意见称,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遵守和履行。天和四方公司并未提供与申请内容有关的新证据,证明争议部分是其施工,因此,不同意天和四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天和四方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意见书》,确定性工程款为786643.23元,争议性的工程款为174488.56元。因鉴定机构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天和四方公司未完成保温、防火、避雷、封修工作量,故未计取此部分费用,并无不当。天和四方公司坚持主张其已完成了防火、保温等项目的施工,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不应扣除每平方米20元的请求,并无错误。关于选择争议性的工程款174488.56元,鉴定意见所附项目明确,天和四方公司称其已完成该部分施工,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作出后,天和四方公司虽有异议,但又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天和四方公司的异议,如前所述,一二审法院均予以了解释说明,其异议并不能成立,故其申请再审主张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天和四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和四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