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正林,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霞,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178号诚坤金属材料市场F1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生,回族,系***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90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恢复执行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阳光花园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对涉案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当前该诉讼尚未审理完毕,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根据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登记的住所地传唤被执行人未果。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0年8月11日本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正林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新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