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9597号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欣丰路北北纵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萍,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舒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