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202号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欣丰路北北纵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萍,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张学艳,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萍、***、张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金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