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KJWY15,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2012872U,住所地铜山区、北纵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83903-8,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曹萍,女,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学艳,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萍、***、张学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2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州市信步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萍、***、张学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12执2603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陈卫东
审 判 员 孔祥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强强
书 记 员 曹新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