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11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7731T,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和村虾山涌码头(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198170119W,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91号(1345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5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5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5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