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博罗县麻陂镇凯信夹板厂、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麻陂镇凯信夹板厂 被执行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麻陂镇凯信夹板厂与被执行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053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账户扣划到执行款项人民币1758681.73元,优先划缴案件受理费15139元、本案执行费19750元后,余款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麻陂镇凯信夹板厂,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1)粤0306民初30535号、(2022)粤03民终22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053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27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