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6民终550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2,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际A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海南航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中航特玻C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海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1公里处南侧盈滨绿生花园5栋3B1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及原审被告河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海南航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补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上诉费,故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果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核:***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日印制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