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6民终551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际A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海南航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中航特玻C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海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1公里处南侧盈滨绿生花园5栋3B1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海南航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正光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补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上诉费,故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果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核:***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日印制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