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9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8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