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广东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9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8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