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莲花大道中178号B区B224。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4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玉兰路3-5号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91号(1、3、4、5、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潮建总公司)、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欠付工程款31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宸亮公司、医药港公司、潮建总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余款3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16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87元,由***、***、**、***、***负担50元,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7元。 判后,宸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311600元是伪造的,宸亮公司只与***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与***、**、***、***没有任何直接关联,不存在工资发放的事情。且宸亮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尚未完成结算,结算金额未定,宸亮公司认为未结算金额应为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宸亮公司与***签订《广州医药港展馆砌筑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以约定单价包干的形式完成广州国际医药港展贸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砖墙砌筑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砌筑、抹灰、构造柱、圈梁等,按实际工程量结算。2021年1年底,累计向***、***支付工程款壹百零柒万元。2022年1月-3月,因不服***单方结算,设法虚构《博物馆、展览馆砌筑人员工资拖欠明细表》来制造农民工欠薪矛盾给潮建总公司。2023年2月13日,***、***、**、***、***以《博物馆、展览馆砌筑人员工资拖欠明细表》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2023年5月31日,原审法院受理的***、***、**、***、***等的起诉,***在没有明确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书等依据的情况下,要求以虚构的《博物馆、展览馆砌筑人员工资拖欠明细表》为由来要求宸亮公司支付***、***、**、***、***的工资是依据不足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宸亮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此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医药港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潮建总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对潮建总公司的承责问题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潮建总公司并非宸亮公司与***、***、**、***、***的合同相对人,无法对其实际工程款发表意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宸亮公司在二审提交如下证据:1.广州医药港展馆砌筑工程合作协议书,拟证明***、***、**、***、***以包干完成广州国际医药港展贸中心6层博物馆、展览馆砖墙砌筑工程施工;2.竣工图,拟证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本院认为,宸亮公司出具的《博物馆、展览馆砌筑人员工资拖欠明细表》明确了拖欠***、***、**、***、***款项的数额,宸亮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理应知晓出具明细表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按照确认的数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一审判令宸亮公司向***、***、**、***、***付款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宸亮公司认为《博物馆、展览馆砌筑人员工资拖欠明细表》是伪造的,但是***、***、**、***、***对此不予认可,而宸亮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宸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余款3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16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87元,由***、***、**、***、***负担50元,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4元,由广州市宸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