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6执保66号
德安县第三建筑公司申请江西汉康防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426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426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维亮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