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第三建筑公司

德安县第三建筑公司、江西汉康防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6执保66号
德安县第三建筑公司申请江西汉康防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426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426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维亮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