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6民初371号
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6909646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永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15966039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安县第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43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交),由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