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6民初543号
原告:德安县绿色树文体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石桥路(博阳御景园)2栋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8UC6E96。
经营者:***,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德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永兴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15966461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748510959W。
负责人:耿颖。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解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716524088U。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汇龙世纪商贸城1-A17-A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88100390。
负责人:**。
被告:江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解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754248221U。
负责人:***。
原告德安县绿色树文体店与被告德安县市政工程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江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19日,原告以已协商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安县绿色树文体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5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56.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周宇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