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9035950R。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书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新地中心豪宅区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97403。
法定代表人:罗文俊,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赣0123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