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8民初2862号
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合方管理区东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08Q51C45。
法定代表人:杨敬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彦,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京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1606000566。
法定代表人:余朝杰。
被告:绕**,男,1984年0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对涉案款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诉讼费46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自行承担。
审判员 樊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