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定南县城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余朝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合方管理区东尹村****
投资人:杨某,男,195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饶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8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定南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合同当事人是饶某、**与立新租赁站,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乙方所在地”即承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上诉人定南建筑有限公司已在该租赁合同“承租方”处盖章,且被上诉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将其列为原审被告,故一审法院作为承租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鸿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王丽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思宇
代理书记员 葛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