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城镇建筑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分宜县城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县城塘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0155D。
法定代表人:温鹏。
被告:江西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环城路东湖金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561092072L。
法定代表人: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分宜县城镇建筑公司、江西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宜县城镇建筑公司、江西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2000元赔偿款,已一次性清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永 刚
人民陪审员 夏侯新燕
人民陪审员 宋  维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 佳 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