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202号
申请人:***,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分宜县城镇建筑公司盛世金鼎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赛维大道3380号。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城镇建筑公司盛世金鼎项目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