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2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自己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院辖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查无注册信息。本院向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查无注册信息。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发起网上布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房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521执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平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刘新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