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民初2734号
申请人: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大桥河村大桥河水泥厂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HBRRM9Y。
法定代表人:杨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兴,系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铃山东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0614J。
法定代表人:李刚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3582965.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PZDM202152230000000013、保险金额为358296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对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申请人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PZDM202152230000000013、保险金额为358296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二、在人民币3582965.5元范围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仁城投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厚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臣江
书 记 员 李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