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钤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高美燕,女,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高美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高美燕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62.449355万元(其中标的款1554.1552万元,执行费82941.5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