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钤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高美燕,女,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高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54.1552万元,执行费为82941.55元。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信息,查询到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分宜县东环路东侧、罗家边路北侧(城东工业园)幢,房产证号为00×**0、00××31、00××32。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上述房产均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且房产证号为00×**0首封法院是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房产证号为00×**1、00××32首封法院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故本院无法处置。于2020年11月8日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高美燕纳入限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可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及发现其他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为由,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其理由符合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彭胤歆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