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21民初82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钤山东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7日,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还在监狱服刑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