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5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浩。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1600万元或其他等同财产,及此款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