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5执7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浩。
被执行人:倪浩,男。
被执行人:***,女。
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倪浩、高美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