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21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童寅根,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9)赣05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05539元(其中欠款202600元,申请执行费2939元,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劳动收入2055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