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00号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018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1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并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9年5月20日提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1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
案件申请费254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玉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