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2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童寅根,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20)赣052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86660元(其中欠款18400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利息另计);或提取其劳动收入1866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