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272号
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821641。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018XT。
法定代表人:黄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新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0年11月4日,新余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