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27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821641。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018XT。
法定代表人:黄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22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分宜县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