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9民初117-1号
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5840159777。
法定代表人:罗细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丰城市丰泽苑贸易大市场六栋45-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6647936997。
法定代表人:熊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地址:丰城市白土镇中山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68853976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据以主张终止本案执行请求的生效调解书,已由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