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执异4号
案外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熊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白土镇中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6年3月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公司”)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将丰城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给我公司所有的三农公司1-8号粮库进行评估拍卖,请求中止对三农公司1-8号粮库拍卖的执行行为。
本院经审查,丰城市人民法院就五环公司与三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保全查封了三农公司主车间壹幢、副车间壹幢、仓库捌幢等财产(其中包括案外人有异议的1-8号粮库)。2015年5月6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农公司1-8号仓库归洪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钱债权执行,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史鲁闽
代理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