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中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熊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与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三农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三农公司称:我公司只欠五环公司工程款730万元,却评估拍卖我公司全部资产,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五环公司只出具六百余万元的工程发票给我公司,尚有一千五百余万元的工程款未出具正式发票给我公司,要求五环公司出具全部工程款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部分资产已办理债权抵押登记,并有其他相关债权人持有我公司债权,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评估报告的结果明显低于我公司资产的正常价值,我公司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15年4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农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五环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农公司履行还款7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至今已超过1000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宜中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拍卖、变卖三农公司920万元价值的财产。2015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农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称“丰城市农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义务,丰城市农行遂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宜中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拍卖、变卖其价位22620000元的财产。经本院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委托宜春鑫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房屋建筑物类合计净值31478659.59元,设备类合计12728100.00元,两项合计44206759.59元。经本院委托宜春市恒昌拍卖行拍卖,两次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正准备第三次委托拍卖,拍卖价值定为29100000元。
本院认为,由于拍卖的标的物为一个整体而不宜分割处置,且三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进入本院执行程序的案件标的总额已超过3000万元,因此三农公司提出超标的额查封、拍卖其财产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农公司提出的五环公司未出具全部发票、法院拍卖的部分财产已抵押给其债权人从而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评估报告低于正常价值等理由,因不属于本异议案审查范围,故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史鲁闽
代理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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