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中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泽苑贸易大市场六栋。
法定代表人:熊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中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航
审判员严发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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