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义市楚黔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楚黔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XX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