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楚黔建筑物资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住福建省龙海市,系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义市楚黔建筑物资租赁站,注册号522301600460931,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酸枣村六组。******
经营者:***,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义市楚黔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楚黔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XX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