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5461号
原告: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东路939号龙福小区B1栋一楼1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581B2780667XP。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石狮市名仕豪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龙湖路80号。
代表人:**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人:***,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鸯,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石狮市名仕豪园业主委员会、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作出(2021)闽0581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22)闽05民终88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20日重新立案审理。原告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