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93-1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宝峰街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5673695J。
法定代表人:陈玉熙。
委托代理人:涂松松,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颜潇,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通知原告补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补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申请,系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计433.5元。
审 判 长 薛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大 民
人民陪审员 谢 家 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唐   虎
书 记 员 ??王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