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0年8月14日,汉族,山东省宁津县人,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山东省宁津县人,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瑞沟村宝峰口
法定代表人:陈玉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5205××××0612账户存款4661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少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