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侠,男,该公司技术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0年8月14日,汉族,山东省宁津县人,住山东省宁津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山东省宁津县人,住山东省宁津县刘营伍乡王营伍村1017号,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荣,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希长,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智侠,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郭智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蔺春辉
审判员 张小青
审判员 毛伟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