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4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瑞沟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5673695J。
法定代表人:陈玉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94086.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进行调查和督促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